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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5-06-30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级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渝公租房〔202512

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重庆市渝悦家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地安兴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工作,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现将《市级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2025625



市级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规程


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工作,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确保保障资源公平善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需要,以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信用主体,加强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等环节中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构建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租房诚信居住良好环境。

二、工作职责

市公租房管理局负责统筹公租房保障对象诚信记录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完善诚信记录档案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租房重点关注人员和限制申请人员管理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和惩戒。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租房诚信记录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资格审核、违规违约行为查处等相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提供虚假材料、转租出借等行为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诚信信息档案记录、更新和处置,并按规定推送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信息诚信记录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审核时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作不予受理申请、审核不通过处理,将申请人信息记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点关注人员档案,作“提供虚假材料”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时,系统自动提示其为重点关注人员,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核查其工作等情况的真实性。

(二)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租房的记录

1.通过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方式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轮候配租资格,将申请人信息记入重点关注人员档案,作“提供虚假材料”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时,系统自动提示其为重点关注人员,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核查其工作等情况的真实性。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申请人虚假材料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通过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方式发现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责令其限期退回住房,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提供虚假材料”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包括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下同)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虚假材料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住用信息诚信记录

(一)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续租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续租资格审核时核查发现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责令其限期退回住房,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提供虚假材料”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申请人虚假材料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二)转借、转租承租公租房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入户核查、群众举报、信访投诉、技防监控、信息比对(如公安人口登记信息与承租人不一致)等方式发现疑似转租出借的,首先在管理系统标记成疑似转租重点房源,后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发现和查处工作规程》认定为转租出借的,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对上述情形以及后续不配合核查取证,且未消除转租出借嫌疑自行办理退房的,均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转租出借”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转租出借违规违约人员,由市公租房管理局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转租出借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入户核查、群众举报、技防监控、信息比对(如公安人口登记信息与承租人不一致)等方式发现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擅自调换公租房”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擅自调换公租房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日常巡查、物业报告、社会公众投诉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如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注册地址异常)等方式发现改变公租房用途的,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改变公租房用途”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改变公租房用途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五)破坏或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房屋交接验收、年度安全检查、物业巡查发现破坏所承租公租房房屋结构,如拆除新建、改变水电线路等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破坏所承租公租房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破坏所承租公租房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公安部门执法联动(如涉黄、涉赌、涉毒等案件查处)、物业举报(异常人员出入)、社区网格员巡查或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记录

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与水电部门建立数据比对,结合入户核查、社区警务线索等方式发现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承租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正当理由及佐证材料的,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记录并记载核查情况。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步通过三级治理平台将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核查情况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八)承租人拖欠租金未缴纳的记录

因承租人欠租6个月以上、加倍计租欠租强制清退的,由小区房管中心在强制清退原因进行勾选,并将承租人信息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作“承租人欠租6个月以上”或“加倍计租欠租”记录,记载欠租时间和金额数据情况

承租人补缴完清欠租前限制其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补缴欠租后取消限制申请。

(九)承租人退租承租的公租房,拒不办理手续、结清房租、物业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恶意违规违约的记录

承租人向小区房管中心提交退租申请或通过交钥匙、搬离物品等方式明确表达退租意愿的,拒不办理后续退租手续、结清房租、物业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小区房管中心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承租人信息标记为拟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恶意违约不履行合同责任记录,上传证据附件,报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后,收回住户承租房屋之日起承租人未履行办理后续退租手续、结清房租、物业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责任义务前,限制其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司法途径,对所欠相关费用依法追偿,完清费用后取消限制申请。

(十)承租人损坏承租的公租房及其设施设备,拒不赔偿,恶意违规违约的记录

因承租人个人行为导致自身或他人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经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等出具责任认定书等文书(包括火灾认定为承租人自身原因、违规破坏设施设备等)。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应积极对接消防部门获取责任认定书等文书,经2次以上沟通仍拒绝赔偿的,小区房管中心对房源标记为记入限制申请人员档案,恶意违约不履行合同责任记录,上传证据附件,报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后,收回住户承租房屋之日起承租人赔偿损失或维修经费前,限制其再次申请公租房或增加为共同居住人。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小区房管中心)通过司法途径,对维修恢复产生的费用依法追偿,完清赔偿费用后取消限制申请。

五、异议申诉和信息更新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查、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市公租房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告知结果。承租人对小区房管中心核查、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告知结果。经核查不应纳入诚信记录管理档案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人员信息移除管理档案。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管理档案更新,对限制申请期限已满的或已达到解除限制申请条件的人员,要将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移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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