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 政策法规

市级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邻近区县住房困难群体的试点工作方案

日期:2026-07-23

市级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邻近区县

住房困难群体的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优化公租房供给,推动中心城区与邻近区县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公租房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效率、满足符合条件的群众需求为导向,稳妥将部分市级公租房房源保障范围有序扩大至邻近区县符合条件的人员,推动产城融合与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保障精准性,促进职住平衡。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为探索建立跨区县公租房保障协同机制,完善全市范围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与保障对象

(一)试点房源

根据房源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产业布局等因素,选取5个市级公租房小区作为扩大保障范围的试点房源。具体为:

1.巴南区:云篆山水、龙洲南苑。

2.高新区:九龙西苑、康居西城。

3.九龙坡区:城西家园

(二)保障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试点房源:

1.符合江津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且在中心城区无住房、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的住房困难群体

2.符合璧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且在中心城区无住房、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的住房困难群体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信息发布

市公租房管理局通过市公租房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试点内容,包括申请房源信息、扩面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审核结果、配租结果等信息。

(二)申请受理

1.申请方式:实行线上+线下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渝快办网上申请;也可按就近原则,在江津区工作的到江津区公租房申请窗口提交申请,在璧山区工作的到璧山区公租房申请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人按公租房申请要求提供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劳动(工作)合同、婚姻状况等资料,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三)审核公示

江津区、璧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区公租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在市公租房管理局网站公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四)资格复核

市公租房管理局对江津区、璧山区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整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四、配租和后期管理

(一)配租方式

试点房源均为腾退房源,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规定,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扩面保障对象与其他公租房保障对象进入同一申请人轮候库,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优先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二)租赁管理

扩面保障对象入住后纳入小区统一实施后期管理,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住用监管和续租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衔接

已入住试点小区的承租人,因工作变化现在江津区、璧山区工作,符合本试点方案保障对象规定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租房管理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江津区、璧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本试点方案实施前,因工作变化在江津区、璧山区工作,不符合续租条件调整租金标准的,经审核符合条件,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恢复租金标准。

五、组织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公租房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公开、配租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日常工作。江津区、璧山区、九龙坡区、巴南区、高新区等相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市公租房管理局会同相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网络动态监测与舆情引导,确保试点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推进。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省市住建厅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