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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文件解读

日期:2020-04-07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租赁住房的统一部署,经过竞争性评审,我市被确定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将连续3年获得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为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我市对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全过程进行规范,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取得成效,并逐步构建供给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租金价格平稳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文件主要内容

《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市、区分级管理,项目流程全覆盖的原则进行拟定,共三章、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释了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目的、依据、基本概念、实施期限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1.关于租赁住房项目概念。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是指由企业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认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其中:

新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改建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是指在实施期内将闲置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2. 关于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关于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体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租赁住房项目的复审和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动态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主要规定了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和审核、项目公示、项目实施、后续监管、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内容。

1.关于租赁住房项目储备。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项目储备库,定期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关于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主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申报主体,其中申报主体参与项目经营的,其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3.关于租赁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申报企业需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4.关于租赁住房项目公示。经复审合格的项目,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5 关于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经评审合格并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开展相关工作,按期开工、按计划推进。对未按期开工建设或明显拖延工期的项目,取消其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进度管控、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推进、有序实施、按期投用。

6. 关于租赁住房项目监管。新建项目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改建项目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6年,闲置毛坯房装修项目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3年。租赁运营期间项目整体转让或变更投资运营主体等行为不得改变项目实际用途;原则上不得分零出售,对确有特殊原因需租改售的项目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批准。

7. 关于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拨付时间。新建改建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时点明确为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补助,盘活存量住房项目的补助资金发放时点明确为申报年度的次年。其中,对评审结果为重点项目的,根据企业申请和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前的拨付金额不得超过拨付补助资金的50%。

第三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有关标准、办法解释权和有效期限和实施范围等内容。

关于《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先期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试点,后期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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