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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3-2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6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同时将电子件发送到邮箱916597717@qq.com。

联系人:刘蔚,电话:63676222。


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表(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量化记分、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对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文件;

(三)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录入信用平台,不进行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初始分为0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记1—12分。

第八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不良信息,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进行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一)初审。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记分意见。

(二)复核。对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三)公示。对通过复核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布。公示后无异议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但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并予以发布。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除原认定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外,信用信息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信用信息更改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每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入信用平台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计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按照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三类分别计分;

同一企业或个人有多个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累计记分。

第十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有效期为12个月,自基本信息进入信用平台记录起滚动计算。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6—11分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2分及以上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勘察设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资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不得办理入渝信息报送;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

(四)限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五)限制作为优惠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勘察设计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从事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

(二)限制作为专家参与检查;

(三)限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二)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

(三)被限制企业应进行整改,被限制人员应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限制期满后,整改合格的企业和考核通过的个人信用计分清零,由黑名单转为重点关注名单管理,有效期6个月。

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和行业自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设计企业)

2.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设计人员)

3.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勘察企业)

4.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勘察人员)

5.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

6.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施工图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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