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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4-09-29

《重庆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重庆市有限空间等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规定所称的运行维护有限空间作业(以下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合流)、检查井室、泵站集水池、污水处理池等封闭或者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内进行的运行维护作业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负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安全宣传培训,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措施要求。

第五条【权属单位职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权属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六条【运维单位职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审批、现场管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安全操作规程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二)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四)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承发包双方职责】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发包单位仍应按前述条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单位应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得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即应满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所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人员资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现场人员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履行相关手续,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一)现场负责人职责。了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材料,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和身体状况符合要求;掌握作业现场情况,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后许可作业,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事故时,按要求及时报告和组织现场救援处置。

(二)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交底;检查危险源辨识清单、防控措施与现场是否一致,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报告现场负责人;持续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护,确保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撤离指令,并协助人员撤离有限空间;警告并劝离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的人员;作业前后清点人员和设备。

(三)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交底;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与个体防护用品;服从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接受现场安全监督,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保持沟通;出现异常时立即中断作业,撤离有限空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纳入运维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七)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条【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运维单位应识别本单位存在的有限空间及其安全风险,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并张贴于醒目位置,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名称、作业类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及后果、风险防控措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与处理】  运维单位应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相关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排查范围包括: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防护装备配置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培训、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制度】  运维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分管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础知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等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防护装备配备与养护】  运维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的特点,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气体检测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坠落防护用品、其他个体防护用品、通风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等,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24伏,在积水、结露的有限空间和金属容器中作业,手持电动工具及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12伏;呼吸防护用品应使用连续送风式或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不应使用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安全带应使用全身式安全带。

第十四条【作业审批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履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件1),并按程序审批,作业现场填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持证上岗管理】  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限空间监护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方可上岗。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运维单位应建立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应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在线查询页面截图、本人近期照片、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记录、岗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体检报告、上岗时间、下岗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现场作业

第十六条【作业基本流程】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三步骤”,即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检测结果不合格,严禁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坚决杜绝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作业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对通风、气体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交底】  有限空间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履行签认手续,形成安全交底记录(见附件3)。

第十八条【作业区域封闭与警示】  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等防护措施,并在进出口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占道作业的,应在作业区域周边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第十九条【隔离降水】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查清作业点周围来水情况,做好截流降水工作,并在作业过程中全程严密监控水量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条【通风与气体检测】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打开出入口(通风口、检查井盖等)进行自然通风,通风后进行初始气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强制通风,直至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中断作业,撤离有限空间。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气体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强制通风时应向有限空间内输送清洁空气,禁止使用纯氧通风。

第二十一条【防火防爆】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有限空间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等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作业监护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应实行作业监护制度,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进入排水管道(涵洞)内作业时,应在井室内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

作业时监护人员应全程持续监护,跟踪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与其保持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不得擅离职守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  运维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要求,结合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装备】  运维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救援装备,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安全梯和救生索等基本装备。

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置】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运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第一时间拨打119、120等请求救援。现场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与建议(盖章扫描件与可编辑电子文档)发至邮箱474353459@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小波,联系电话:13678426850)

附件: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票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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