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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6-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3〕65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下同)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既是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拉动投资消费的发展工程。2001年以来我市稳步推进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截至2012年年底,主城区共完成改造面积2200多万平方米,涉及30余万户居民。为了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及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强化保障、分类改造、量力而行、集约用地、资金自求平衡”的思路,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实施、稳步推进、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不搞大拆大建,禁止强拆强迁,确保有序推进,真正施惠于民、让利于民。

二、改造范围、对象和目标计划

(一)改造范围。

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

(二)改造对象。

1.危房:指房屋鉴定机构2013年12月31日前检测鉴定的危险房屋。

2.旧房:指存在安全隐恵、功能不完善的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用的房屋。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

(三)目标计划。

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完成主城区范围内约567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涉及居民7.21万户。其中,需拆除的棚户区面积约52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32万户;需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的棚户区约45万平方米,涉及居民0.89万户。

三、改造类型及配套政策

(一)拆除类城市棚户区改造。

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结合城市规划,按照成熟一片、启动一片、实施一片的要求,指定专门的单位或机具体实施。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币补像相结合,由居民自愿选择。同时,配套以下支持政策:

1.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安排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因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繳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部安排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2.改造项目实行原地实物安置的,安置面积按“拆1还1.2”的标准予以保摩;改造项目可适当增加容积率,涉及规划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3.加大供地支持力度,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但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4.企业用于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准予在繳纳所得税前扣除,并全额免收改造项目安置和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和契税。

5.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但必须严格控制城市棚户区改造成本,严控使用BT、信托等利息较高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发行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债券或中期票。

(二)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类城市棚户区改造。

1.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局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通过修缮加固的方式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住用安全;对配套功能不完善的房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就地改扩建的方式,配套厨房和卫生间。

2.规划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依法做好城市棚户区就地改扩建的技术审查、监督等相关工作,核发有关许可手续;房屋改造完成后,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完善产权产籍手续,并免收办理产权产籍的相关税费。

3.市、区财政按4:1的比例从财政性资金中拨付专款,以户为单位,按定额对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类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补贴。超出定额部分的改造资金,社会房屋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房屋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国有企业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工作流程

(一)确定总体目标任务。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棚户区分布情况,划定改造范围,编制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改造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2013-2017年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

(二)编制年度改造计划。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后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年度改造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

(三)核定改造项目。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根据主城各区报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确定改造项目的具体范围、数量和规划指标,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落实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后,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改造房屋数量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根据市城乡建委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负责兑现支持政策,发放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民防办等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参照设立区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分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作为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改造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市級有关职能部门对改造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牵头对支持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市信访办负责组织实施改造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指导和督促主城各区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有关资金需求和各种支持政策的落实兑现;市监察局全程参与改造工作,并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监督检和资金监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城市房屋征收、房屋修缮加固的技术指导、土地供应和房屋产权产籍办理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城内的规划编钊和规划指标论证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有关国有企业所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清理,并做好有关协调和督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和市民防办按照本部门职能,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审查。

(三)加强协同配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形成合力,按照“不互为前置、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审批渠道,积极推进城域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主城各区要设立资金专户,严格管理和使用改造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审计、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改造工作并切实加强对改造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对在改造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改造工作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确保社会稳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启动改造前,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在改造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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