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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31

一、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自贸试验区内的部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自贸试验区内由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三级,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只有工商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享受告知承诺制。

(二)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贸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条件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故不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贸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四)自贸试验区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向市住建委提交告知承诺办理申请,申请被受理后,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经申请企业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市住建委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资质证书。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只有工商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政策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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