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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22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开发〔2021〕23号)于2021年9月19日开始施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情况,导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引发项目烂尾风险,为顺利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发布本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比例

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

(二)明确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相关要求

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后出现项目建设资金困难,确需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向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申请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提前使用预售资金的频率和额度:同一建档项目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监管账户余额大于应监管金额的,则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1/3)。

(三)明确风险问题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对存在资金风险的项目和已经出现资金问题的项目,要将其预售资金全额纳入监管,制定具体的监管方案、开设专用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资金封闭运行,全额用于项目建设。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预售资金首付款:指按揭购房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支付的购房款。

预售资金:指预售资金首付款和银行发放的购房按揭贷款。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一)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比例方面

新政策:取消核减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比例的有关规定,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

旧政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二)提前使用预售资金方面

1. 使用条件

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后出现项目建设资金困难,确需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向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申请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旧政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需满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项目停工,已引发或即将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内的监管资金余额超过预售总额的3%;开发企业拥有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等值固定资产作为担保。

2. 提前使用频率和额度

新政策:同一建档项目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监管账户余额大于应监管金额的,则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1/3)。

旧政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开发企业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2次,且账户余额不得少于预售总额的3%。

(三)对风险问题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面

新政策:对风险问题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

旧政策:对风险问题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式没有明确。

政策原文: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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