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2014〕59号)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4年3月1起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以及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为中后期项目管理提供依据,确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配套设施建设,明确我市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强化社会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开发建设总体方案,载明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明确应建配套设施的种类、内容、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还应当报送各期的开发建设方案。
调整开发建设方案的,开发企业应当在方案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后的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之前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示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所承诺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前5日内(最迟于交房当日)开始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通知》中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内容,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的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模板签章印制出来后,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二)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通知》中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年3月1 日之后取得涉及住宅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