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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26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绿建〔202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设计符合性核查与节能率复核计算,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了《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9号)并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相关工作。为适应国家和我市不断提高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和验收标准的技术要求,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实现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的闭合管理,对保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2021年,国家发布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一系列强制性标准,我市也修订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并提高了技术要求。为适应新的设计、验收、评价标准,深入落实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旧《办法》测评工作时限、建筑能效标识等级的节能率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办法》共5章16条及2 个附件,正文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单位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明确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申报资料、工作时限等内容。

第三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明确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的标识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附件分别为《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和《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三、核心条款

(一)关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二)关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工作时限

《办法》第七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资料齐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

(三)关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的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5%,标识为Ⅰ级; 65%≤节能率<75%,标识为Ⅱ级; 50%≤节能率<65%,标识为Ⅲ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的,绿色建筑等级分为基本级或者二星级(强制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四)关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及标识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情形:造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强制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重庆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四、重要意义

本《办法》的修订和实施,进一步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大力发展以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和环境宜居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提供政策依据。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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