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微博 微信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返回首页>>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2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

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意识

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防控火灾事故,努力推动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障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性能

(一)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采用墙体内保温和外保温技术体系时,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或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应优先选用保温隔热板材。民用建筑墙体外保温隔热工程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确保保温隔热材料使用高度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符合《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简称“防火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二)民用建筑屋面与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确保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三)建设单位是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责任,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与施工满足国家及本市相关民用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还应按照《防火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防火隔离带的构造做法、设置位置、规格尺寸和材料种类,以及防护层的材料种类和厚度等技术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凡施工图未按本通知要求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在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规定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批次和形式对保温隔热材料及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复检。经复检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后,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七)监理单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凡发现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切实规范检测行为,并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相关单位抽样、封样和送样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管理要求。

(十)为保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保温隔热材料生产企业应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同时应加强保温隔热材料生产质量控制,规范保温隔热材料生产供应行为,保障保温隔热材料防火安全性能。有机类保温隔热板材生产企业还应配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和标识设备,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规定对保温隔热板材燃烧性能进行出厂检验,并在每块保温隔热板材表面标注明确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和登记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十一)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应用技术标准规范明确其燃烧性能等级的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生产单位须委托国家级防火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达到B1级及以上,并办理完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2、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对保温隔热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国家认可的本市防火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到B1级及以上后方可使用。

三、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防火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等管理文件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确保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存放远离火源。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露天存放的,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在保温隔热材料表面满涂抹防护层。

(三)施工单位应分区段进行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施工,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满涂抹防护层的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四)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存放与施工现场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动火现场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有关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动火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立即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专项工作方案,在改造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并对改造建筑内的居住人员或办公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改造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既有公共建筑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得进行保温隔热材料施工作业,既有居住建筑在节能改造施工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隔热工程施工作业。

四、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监督管理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督促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和材料等单位按照本通知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责任;并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现场巡查和检查,严格督促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项目限期整改,对不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材料管理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市委办公

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城环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

协办公厅,市公安消防总队,市建筑节能中心,有关行业

学会、协会。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