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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区县项目实施前,可以在补偿标准外再自行新增补偿内容吗?

日期:2023-09-05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不得在《全市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规定之外增设补偿科目及其单项,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减补偿科目及其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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