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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项目实施前,可以在补偿标准外再自行新增补偿内容吗?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不得在《全市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规定之外增设补偿科目及其单项,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减补偿科目及其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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