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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原政策有何不同?如何办理?

日期:2023-09-08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2年第30号),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今年8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联合发布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新政策是对原政策的延续实施。

按照公告要求,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本条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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