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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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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的资金从哪里来?
《实施意见》中指出了4条改造资金来源。一是居民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提升,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改造提升,利用好停车、便利店、菜市场、充电设施、广告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发展社区服务新业态,引导水电气讯等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资金,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提升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提升;三是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中央补助支持,市、区县政府加大对改造提升的资金支持,落实相应的财政资金给予保障,各区县统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明确奖补条件和标准,统筹整合使用市级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相关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住房租赁及养老、托幼、卫生健康、便民服务、停车、安防等专项资金,支持各区县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四是强化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各区县改造提升项目,充分挖掘项目本身及配套设施收益空间,做好投入与收益平衡测算,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依法合规对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绿色建筑改造贷”等金融产品,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单位提供一系列用于绿色建筑设计、改造、技术创新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渠道多元、预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模式,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依法择优选择规模化实施运营市场主体,共同推动改造提升。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提升,可依法依规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如何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主要包括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组建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实施居民自治管理3类。一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服务;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社区组建社区物业服务中心,通过业主大会或居民会议等方式听取居民意见,提供日常保洁、设施设备管护等物业服务;三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或居民会议等方式,实施居民自治管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具体改哪些内容?
《实施意见》中指出老旧小区改造要重点解决加装电梯、停车、消防、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按照“点、线、面”统筹谋划原则,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对小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进行评价,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内容清单,落实基础类改造内容,结合管理提升需求,统筹安排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以“硬设施+软环境”一体化推进的方式,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管理服务短板,着力打造“完整社区”。一是基础类,即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包括水电气讯、排水、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等;二是完善类,即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违法建筑拆除、绿化、照明,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加装电梯、充电设施、文体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三是提升类,即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养老、托幼、助餐、家政保洁、菜市场、便利店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各区县可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细化改造提升内容清单。
什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可以纳入改造提升范围?
《实施意见》中指出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实际,将城镇区域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实施范围,重点改造提升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居住条件较差的城镇老旧小区逐步实施改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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