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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实施意见》中指出了4条改造资金来源。一是居民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提升,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改造提升,利用好停车、便利店、菜市场、充电设施、广告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发展社区服务新业态,引导水电气讯等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资金,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提升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提升;三是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中央补助支持,市、区县政府加大对改造提升的资金支持,落实相应的财政资金给予保障,各区县统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明确奖补条件和标准,统筹整合使用市级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相关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住房租赁及养老、托幼、卫生健康、便民服务、停车、安防等专项资金,支持各区县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四是强化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各区县改造提升项目,充分挖掘项目本身及配套设施收益空间,做好投入与收益平衡测算,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依法合规对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绿色建筑改造贷”等金融产品,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单位提供一系列用于绿色建筑设计、改造、技术创新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渠道多元、预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模式,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依法择优选择规模化实施运营市场主体,共同推动改造提升。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提升,可依法依规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