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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的办理范围有哪些?

日期:2025-01-23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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