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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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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如何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
《办法》规定了项目完工后,在各区县政府或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下,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不涉及结构变动或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有高边坡、深基坑、高填方、高空作业、重物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的除外),只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依据备查;涉及结构变动或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及备案。
如何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办法》规定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方案,方案应包括小区概况、现状分析与问题清单、改造提升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方案设计,水电气讯改造、配套设施应单列项目清单,满足部门联合审查要求。各区县政府或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联合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方案,邀请水电气讯等专营单位及居民代表参加。对项目可行性、市政设施、消防、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等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
如何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办法》响应《指导意见》,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不同于新建工程实际,梳理优化了项目审批程序。(一)立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功能独立配套基础设施的项目,可根据联合审查通过的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方案和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涉及功能独立配套基础设施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二)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许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非独立占地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许可。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影响安全疏散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屋顶美化;不改变房屋登记属性对建筑产权单元内部空间进行改造或技术升级的装修行为;在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加装消防疏散楼梯、电动扶梯、电动汽车充电桩、快递柜、通信基站、运动健身设施等设施设备且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涉及相邻关系的;不涉及改变消防通道、扑救场地的道路的地面铺装、广场、绿地等环境景观设计等情形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各区县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四)施工图审查。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有高边坡、深基坑、高填方的除外)可不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不变动结构或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各项行政许可不应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五)施工许可。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涉及变动结构或增加建筑面积的项目(有高边坡、深基坑、高填方、高空作业、重物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的除外)可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如何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资金监管?
为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资金监管,并提高资金绩效。《办法》明确了各区县应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绩效目标分解细化和实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区县绩效目标达成情况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项目计划下达后,出现未按时开工、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长期闲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纳入绩效评价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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