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项目完工后,在各区县政府或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下,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不涉及结构变动或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有高边坡、深基坑、高填方、高空作业、重物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的除外),只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依据备查;涉及结构变动或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