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设工程,即《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比例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结合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详见《通知》附件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