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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关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政策问答

哪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日期:2023-09-05

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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