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关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政策问答
《裁量基准》中处罚标准的罚款数额设定标准是什么?
《裁量基准》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6条中的罚款数额规则,设定罚款的处罚幅度。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这一幅度计算方式为:Y+(X-Y)。计算式中,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倍数),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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