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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3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3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市住建委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公开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污水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市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为1.0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为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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