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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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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社会培训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各级各类培训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
1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承办外单位活动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承办考试、比赛、会议等技术支持及保障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1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外单位业务代办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通信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3 号)
1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2〕20号)
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镇排水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镇排水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维护及监管 1.3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综合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中心城区:Ⅰ档290元/平方米、Ⅱ档150元/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 )
3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检测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参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9号)、结合检测行业综合要素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渝建检字第095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综合要素价格》(2023年版)、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主要职责的复函》(渝编办〔2025〕4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4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建筑产业化、智能建造、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工法编制、宣传教育、技术推广等技术咨询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2〕20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主要职责的复函》(渝编办〔2025〕4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4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轨道交通建设有关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城乡建委所属5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189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4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5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政府采购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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