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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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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2023〕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发生多起类似“哈尔滨居民楼租户私拆承重墙”的房屋安全类事件和装饰装修过程中高坠、触电等亡人事故,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责任

本《通知》所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所实施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责任清晰、任务明确”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物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四位一体”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落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为“装修人”)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以及承担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或工匠(个体经营者)为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引导,督促各类责任主体落实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签订服务协议、过程安全管理等责任,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当发生影响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形时,装修人应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落实物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含各类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公房等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前哨”的作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认真履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等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加密巡查频次,发现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嫌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应当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开展常态化督促检查、现场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处置、督促整改等工作,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其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配合、协同发力,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把好装饰装修安全关,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外部加层、背包、开挖地下室等违法改扩建以及在建筑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材料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易燃装饰装修材料、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作业活动的禁止行为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参与各方要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不得影响房屋主体安全。各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变动、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超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擅自加层、背包搭建建(构)筑物、开挖地下室等;

4.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影响建筑消防安全。各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2.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违规停用使用区域的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等设施;

3.占用、阻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

4.违规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5.违反规定将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三)不得影响房屋功能安全。各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未采取安全保险措施安装空调室外机、窗;

4.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进一步规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程序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安全为目标,压紧压实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落实装饰装修办理程序,严格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

(一)业务委托。装修人实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装饰装修企业承接装饰装修业务,对于存在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或者本《通知》第二款所列禁止行为中其他依法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的,在满足设计、审批条件后,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装修人委托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或有技能的工匠(个体经营者)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

(二)申报登记。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资料并填报《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附件1),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向辖区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时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装饰装修方案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签订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在收到装修人提供申报装修的材料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采取书面方式提醒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同时公告施工时间和范围,及时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手续。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附件2),《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明确装修工程实施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清运处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违约责任、装修安全协议等内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装修人向辖区社区居委会提供申报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安全承诺书》(附件3)。

(四)公示监督。对于已办理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要在所在小区、楼栋公示装修项目情况,包括房屋栋号,业主姓名、电话,装修公司名称、联系电话,施工日期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辖区内装饰装修项目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下发《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附件4)并立即劝阻、制止、督促整改。劝阻、制止无效的,锁定证据,通过书面的《违法行为报告单》(附件5)或其他方式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12345热线报告。对未申报登记、未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室内装饰装修安全承诺书》的装饰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可依照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室内装饰装修安全承诺书》等相关约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存在危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可按程序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后,当即采取暂停施工用电、用水等临时应急措施。

(六)完工核实。已申报登记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实施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应对装修人履行《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室内装饰装修安全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按协议约定和承诺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约定的行为和发现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纠正,相关检查记录存档被查。

(七)应急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一旦发现或获悉因装饰装修而导致房屋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或腐蚀等结构安全隐患时,应立即督促装修人停止施工,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处置,如受损房屋已出现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督促装修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如情况紧急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装修人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及处置建议,开展分类处置。

(八)监管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加大对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的禁止行为,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对装修人、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书面移交区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未彻底整改且冒险继续实施装饰装修作业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充分整合政府监管和基层力量,统筹做好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要严格督促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中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严肃问责。

(二)畅通举报渠道。各区县政府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12345”热线,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同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举报机制,拓宽信访举报渠道,提高“受理、交办、办结、反馈”全链条处置效率。发动群众广泛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编织群众“监督网”,实现网格化管理与信访举报动态发现优势互补。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自媒体、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深入开展装饰装修法律宣传,不断增强居民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法律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附件:1.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

      2.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室内装饰装修安全承诺书

      4.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5.违法行为报告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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