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镇排水设施如何管理?这份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1月13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即日起至2月7日,《重庆市城镇排水设施管理办法(修正草案)》(简称《管理办法》)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上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管理办法》提出,城镇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则。原有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鼓励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以及采用和推广城镇排水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镇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
《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对其中城镇排水设施工程提出意见。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不仅如此,城镇公共排水设施需连接或者通过自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经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城镇排水设施工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还要求,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城镇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抢修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告的规定办理。
此外,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予以颁发排水许可证并对污水排放活动进行监管。单纯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不需要申领排水许可,居住小区内部餐饮、医疗等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对于非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领。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水质水量的检测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