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建质安〔2019〕2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全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迎大庆”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体系,开展全面排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理顺机构,进一步夯实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隐患治理、动态监测和应急处置”五大工作体系,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工作不断档,不掉链子。要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具体由乡镇(街道)承担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治理、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监管和业务指导。要全面排查学校、商场、场馆、车站等重要公共建筑及老旧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情况,现有C级危房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它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风险(住用人数10人以上)的城镇危房进行重点核查处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督促及时鉴定,推进隐患治理
对排查出存在主体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一是要立即向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属地乡镇(街道)设置警示标识;二是配合乡镇(街道)督促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分类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隐患治理。对于集中成片的危旧房屋,要积极争取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通过棚改、征收等方式彻底解危。
三、加强监测预警,实现动态监管
督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动态监测体系,采用“人防+技防”相结合、以“群专”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预警。一是要继续对住有人员的城镇C级危房、尚未完成人员搬离的城镇D级危房以及未住人但仍威胁公共安全的城镇C、D级危房安排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和宏观巡查;对住用人数较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危房安装自动化监测设备开展智能化监控与预警。二是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救援体系;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一旦出现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险情(事故),要立即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三是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鉴定、动态监测及隐患治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全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智能化监控与预警系统,实现动态更新。特别是对于鉴定新增危房,要及时将危房的位置、照片、鉴定结论、住用人数、户数、面积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审核。对已进行隐患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进行销号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84号)确立的“区县政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部门监管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要求,主动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切实做好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市委、市政府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迎大庆的相关部署,对全市各区县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