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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日期:2021-07-22

渝建管〔2021〕17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

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并对新申请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企业名称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不再发放纸质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截至目前,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申请人可以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使用要求参照建办市〔2021〕2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2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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