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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8-27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入库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或审查验收等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原则上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主持过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施工;或作为项目监理工程师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或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等级标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65周岁之间(市级及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除外)。能独立胜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面向全市建设工程在渝(含外地入渝)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征集专家。

第七条  专家按专业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市政(轨道、隧道等)和其他专业(消防救援、材料、石油、电力、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专家库解聘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逐一核实。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拟入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情况,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第三章  专家的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抽查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参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三)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咨询、评估、论证工作;

(四)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五)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调研、培训宣传、课题研究、技术复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工作;

(七)参与其他消防审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开展工作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自主公正发表意见,获得专家所在单位必要工作支持的权利;

(三)依法依规取得技术服务报酬的权利;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受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委安排,出示聘任证书,参加专家活动;明确清晰表明专家意见,对意见结果负责,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三)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擅自泄露本人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徇私舞弊;

(六)专家申报材料信息如有变动,应在一个月之内主动报告。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5年,聘期届满后按程序续聘。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专家应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专家应积极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自己了解或掌握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趋势、新动向和新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履职总结或上报申报材料变更信息的;

(三)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降低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私下拉拢其他专家,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及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六)未经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擅自以市住房城乡建委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消防相关技术咨询论证活动;

(七)不履行专家职责,在一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及不良记录的;

(八)有与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十)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擅自以市住房城乡建委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身份,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邀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工作积极认真、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申请表

2.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推荐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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