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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1-11-01

渝建科〔2021〕5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2021年9月19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开发〔2021〕23号),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5号)等文件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正负零预售”的有关规定修订为:

“装配式建筑项目申请‘正负零预售’的,拟预售房屋应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建设单位6个月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且为上年度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结果前30的控股开发企业,或者为市级以上装配建筑产业基地控股公司投资占比50%以上的开发企业。”

本通知自《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渝建开发〔2021〕23号)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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