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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6-21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稳妥有序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2188345@qq.com

2.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市场处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民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稳妥有序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以下简称“住宅楼宇”)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衔接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做认真好住宅楼宇地名管理的工作衔接,包括档案移交、业务培训、信息发布,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事项,确保地名申请、审批、备案、公告的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积极发挥住宅楼宇地名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时代精神、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审批方式

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后出具批准决定书。其他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推。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建设本市住宅楼宇地名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市地名信息库的对接。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一窗受理”原则,通过市级相关信息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住宅楼宇地名命名更名批准事项。暂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政务服务综合办事窗口方式办理。

三、审批范围

(一)申请住宅楼宇命名

住宅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新拿地且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前申请取得住宅楼宇的标准地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新拿地且属于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办理销售方案备案前申请取得住宅楼宇的标准地名。

申请住宅楼宇命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附件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

4.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二)申请住宅楼宇更名

住宅楼宇的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名的,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

2.已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全体购房人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3.既有住宅楼宇,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4.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更名的其他情况。

申请住宅楼宇更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附件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

4.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5.既有住宅楼宇,因业主业大会决定更名的,还应提供业主大会表决的统计结果和决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依职权启动住宅楼宇命名更名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住宅楼宇名称不符合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市、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住宅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程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开展住宅楼宇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四、审批原则和期限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住宅楼宇命名(更名)正面指引(附件4)和负面清单(附件5)制度,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对负面清单以外且符合正面指引要求的,可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使用。

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申请,通过本市住宅楼宇地名管理信息平台将有关情况同步推送同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应主动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工作衔接,通过业务知识培训、优化审批程序、制定办理指南、开展政策宣传等方式,持续提升住宅楼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

附件: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2.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批准决定书(示例)

      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备案表

      4.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正面指引

      5.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负面清单

      6.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理流程

      7.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制度

      8.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制度

      9.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意见征求制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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