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相关要求,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928497411@qq.com
2.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市场处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平台”)等方式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过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建设管理平台,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个人(以下统称“住房租赁经营主体”)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合同网签备案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对外出租的住房,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后对外发布。
住房租赁经营主体通过平台核验发布房源,应当按要求上传房源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等材料,并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住房租赁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通过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经租赁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租赁双方可登录平台下载打印《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未通过平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应将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上传平台办理备案,或前往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线下办理合同备案。住房租赁经营主体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六条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住房租赁合同;
(四)出租房屋转租的,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委托他人代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提交委托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相关资料能够通过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交。
第七条 租赁双方当事人变更、解除或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注销。
第八条 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应当按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数据的归集,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住房租赁经营主体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核发《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以外的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