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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11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18〕467号)(以下简称原《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实施4年,其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工作意见》)明确重庆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全国首批六个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对联合验收进行创新改革,共有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四项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对相关试点任务进一步作了细化明确。为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试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原《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亟待修订。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本次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起草,广泛征求了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其他要求、附则共6章、2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修订内容:原《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未按项目类别分别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新增第二章规定: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修订理由: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是《创新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同时也是工程实际需要,修改后,装饰装修项目的联合验收事项仅保留两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仅保留一项,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

(二)调整验收时序

修订内容:原《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中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不再作为联合验收事项,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完成即可;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调至施工过程开展,不再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对应的条款分别为:

“第八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八条 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修订理由:

一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能效测评达到申请条件时,其他事项的验收条件尚不具备,为提高整体验收效率,尽快完成能效测评工作,故宜将能效测评提前开展。

二是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首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条件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自行处置整改,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三)进一步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

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针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细化了单位工程开展联合验收的条件,增加了第九条:

“第九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 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 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修订理由:既是《创新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也是工程实际需要,在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且能保证安全投用的情况下,允许采取单位工程联合验收的方式,可助推项目提早投用,尽快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四)取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修订内容: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取消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且不再需要企业另行申请,联合验收所有事项通过后,即可直接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在增加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本办法第十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修订理由:

一是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不再需要《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是根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管,依托渝快办平台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竣工联合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实现竣工联合验收一站式服务,由一个主办部门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实行项目通过所有验收后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既减少了企业办理事项,也加强了各联合验收部门的统筹管理。

(五)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修订内容:新《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修订理由: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为提早投用、尽快发挥社会效益,往往采用完成一段、验收一段、投用一段的方式实施建设,因此在联合验收时形成完整档案的难度较大,且该部分工程的建设方多为政府下属企业或大型投资公司,企业信用度高,档案管理规范。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档案内容相对较少,整理过程出错率较低,故为响应《创新试点工作意见》,将其纳入了告知承诺制,进行试点。

2022年3月2日

政策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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