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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出台背景
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现有市内外企业近2000家,从业人员4万余人,且随着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勘察设计企业不断增加,亟需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强化对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因此,在当前国家有要求,我市行业发展有需要的背景下,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了天津、山东、福建等省市的相关经验,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2020年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附《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以下分别简称《企业标准》和《人员标准》,统称《标准》),用于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信用信息认定和评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中,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并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二章为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明确了信息采集的依据、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求依托信用管理系统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了信息采集责任。
第三章为信用信息公开,主要建立了动态发布制度,明确了信息认定标准、对外发布程序、复核机制、信息公开期限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为信用综合评价,主要明确了评价方法,规定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动态计分(起评分为90分),以该分值为依据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档;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动态评价,以信用信息对应五星和三角形的数量为依据划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档。
第五章为“黑名单”制度,依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主要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公开推送要求和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的程序。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勘察设计企业在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直接评定为E(差)。
第六章为信用评价运用,主要内容是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优秀的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市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列入“红名单”管理,实行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除上述惩戒措施外,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规定了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按程序更改的条件。
第八章附则主要说明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调整相关信用标准的责任。
《办法》所附《标准》是按照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明确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的规定,分别制定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及评价的内容。其中优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及评价是根据住建部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实际设定,主要包括社会责任、企业诚信、科技创新、行业奖项等加分内容。《企业标准》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条文主要来源于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所附《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和《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其他条文为结合我市勘察设计管理实际设定,也均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人员标准》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条文主要来源于《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38号),其他主要为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设定了对除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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