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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2020年,市住建委出台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渝建〔2020〕53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系统正式上线,构建了以信用为核心、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新型检测行业监管体系。该信用评价体系较完善、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运用良好,近年来,信用评价已成为我市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
此次修订是在对前期信用评价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跟进和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继续探索公信力更强、应用衔接更好的信用评价制度。
二、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的量化管理、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开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评价内容、评价规则、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评价应用等方面,对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注册所在地为市外的检测机构),均强制要求参与本信用评价。市外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除在本市公示外,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告知其注册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设置分支机构的检测机构,由于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均需以母体名义进行业务投标,所以不对其单独设置信用等级,分支机构有不良行为的,以母体名义整体累计记分。信用系统展示母体和分支机构的关系,母体累计扣分,同时展示具体哪个分支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分情况。
检测从业人员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过技术培训、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并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本修订稿明确将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有利于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其质量管理职责。
(二)关于实施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并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用于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收集、报送和应用信用信息。
(三)关于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原有记分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优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其中优良行为包含荣誉及表彰、科技创新、标准规范3大项,优良行为不记分,不良行为包含资质行为、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和其他4个大项,同时按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又分为一般项目和否决项目(一次性记12分)2个大项,具体分55个子项。
(四)关于评价规则
1、记分有效期:记分有效期为12个月,自记分信息进入信用系统记录起滚动计算,即每条记分信息从公布时间起记满12个月。信用等级随记分总分值进行动态调整。
2、评分定级:信用评价采取记分制,初始分为0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记1-12分,同一当事机构和人员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分别累计记分,按照所记总分: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0分的机构和人员,列入红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8分的机构和人员,列入普通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9—11分的机构和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2分及以上的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
(五)关于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
信息采集主要有当事人自行申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动采集、有关单位或个人举报等多种方式。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及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日常监管过程产生的信用信息为信息采集最主要的方式。本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时限、认定依据做了详尽规定,同时明确了信息审核及发布程序,确保评价工作流程明确,程序公开。
(六)关于异议处理
为充分维护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申诉权利,本办法设置了异议处理条款,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科学公正。
(七)关于评价应用
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差别化监管,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针对不同信用等级机构,实施不同检查频次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二是机构选择引导,鼓励和建议检测委托方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是政策扶持与评优评先;四是行业限制,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从业限制。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从适用范围、记分有效期、认定依据、评分标准、不良信用名单分级、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办法(修订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过技术培训、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并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
本修订稿明确将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有利于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承担起其质量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认定依据
《办法(修订稿)》第六条规定:信用信息认定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表彰文件。
(二)已生效司法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
(三)住建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文件。
(四)住建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机构、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文书。
在前期信用评价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为增加制度执行力、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认定依据,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原文 ”修改为“生效司法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第三项明确为“住建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文件”,第四项“责令整改通知书”修改为“住建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增加“机构、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文书”,减少异议情况发生。
(三)增加信用信息的量化管理条款
《办法(修订稿)》第十二条规定:不良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记分。
为增强机构和人员整改积极性、主动性,体现审慎包容发原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可以不予记分情形。
(四)调整信用信息报送及审核时限要求
《办法(修订稿)》调整了信用信息报送、审核及异议处理时限要求,详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办法》制定尚属探索阶段,对时限要求无统一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优良信息产生后当事人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报送,增加了信用工作的压力,因此《办法(修订稿)》适当合理放宽了时限要求,增加制度可执行力。
(五)调整记分有效期及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二)规定: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机构和人员记分有效期为1年,自记分信息进入信用系统记录起滚动计算。
《办法》是在对我市检测行业大整治、净化检测市场环境的背景下制定的,对促进我市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相统一,结合实际,将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2年调整为1年,记分有效期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
(六)调整不良信用分级标准
《办法(修订稿)》第十八条规定: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8分的机构和人员,列入普通名单。
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9—11分的机构和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办法(修订稿)》修改不良信用分级标准,适当合理放宽要求,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效应。
(七)增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记分情形
《办法(修订稿)》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机构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应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分。
当机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将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员提高信用意识,更加注重信用建设,切实承担起其管理职责。
(八)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办法(修订稿)》修订了部分不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政策,分别是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的限制措施。详见《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
《办法(修订稿)》加大了对较严重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了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限制措施。限制措施既能把不履行质量义务、严重违法违规、甚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机构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在外,也是对从业人员的一种约束和震慑,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分标准
《办法(修订稿)》修改了部分机构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及附件3。
在总结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梳理出了部分原文件中未被列入的不良行为,同时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相关标准规范,增加了“检测报告结论不正确”、“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员登记入库的”及机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记分标准。合理设置记分标准,完善不良行为类别,增加制度的可执行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