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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2〕1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江津轨道建设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

二、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暂时甩项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采取“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等开展联合验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通过联合验收的形式,取得相关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规定开展竣工验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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