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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3-11-1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办案指导作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近期,市住房城乡建委梳理了全市行政执法案件,经研究,选取了部分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例,现予以发布,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学习参考。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 某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案

2. 某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案

3. 某劳务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案

4. 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违反轨道控保区管理案

5. 某安装公司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文件设计案

6. 某公司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案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某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案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对于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要严格排查整改,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市住建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2023年度重点企业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某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全部拆除,临边作业人员无安全保护措施、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楼层内部分临边、洞口防护缺失;2.采光井架体连续多层无连墙件,外架与支模架连接混用;3.在建高层建筑内未设置临时消防竖管,楼层灭火器配置不足。

执法机构认为该施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的规定,于2023年9月5日批准立案。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施工企业整改并处罚款五万五千元。

二、执法要点

(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

该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全部拆除,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风险极高,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认为该项目临边防护大量缺失,在贯彻落实防高处坠落文件、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必须予以立案查处,倒逼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举一反三,认真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二)关于处罚金额的认定

在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的前提下,该施工企业提出从轻处罚的要求。执法机构认为,该施工企业承建的其他项目已发生过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在本次执法检查中,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仍然较为突出,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施工企业整改并处罚款五万五千元。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二

某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案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作为工程建设乱象长期存在,不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更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肢解发包引发的偷工减料、管理失位等行为极易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此类违法行为,准确把握核查重点,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坚决打击,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建筑市场公平正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市住建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2023年度重点企业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永川区某项目建设单位将本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栏杆、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和安装工程直接肢解发包给两家装饰公司。

执法机构认为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于2023年9月21日进行立案,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和两家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固定了完整证据链条。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处罚款189087.33元;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14181.55元。

二、执法要点

(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

调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因施工许可证中仅注明初装修为施工内容,没有明确初装修施工内容是否包含栏杆和门窗安装施工作业;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中,栏杆和门窗工程量清单为零。因此,建设单位可以将栏杆、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和安装工程单独发包。

执法机构认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B中表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第3项,明确规定建筑装饰装修为分部工程,门窗为子分部工程,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均为分项工程,故该项目中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安装工程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能作为单位工程单独发包。

同时,该附表中明确细部为子分部工程,明确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为分部分项工程,故该项目中栏杆制作和安装工程属于分项工程,同样不能作为单位工程单独发包。

(二)关于处罚金额的认定

在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提出,在上述标准规范中,仅明确门窗安装为分部分项工程,门窗制作未包含在门窗安装工程中,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不含安装)的工程造价不应计入罚款金额基准中。

执法机构认为,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和安装施工合同内容没有明确单列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费用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仅为合同总价(包干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工程合同价款……”规定,涉案金额应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

(三)关于违法责任人的认定

执法机构根据现场调查、多方询问,本案件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为该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某。

(四)强化法律支撑认定违法事实

本案中建设单位坚持认为栏杆和门窗安装工程属于单位工程,可以单独发包,并凭借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内容模糊进行申辩。因此,仅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无法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反驳,必须明确指出栏杆和门窗安装工程不属于单位工程的法律法规条款,确定违法事实。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三

某劳务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案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施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资质资格证书(件)过期等行为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典型行为,极大可能存在于项目中的小型分包工程或偏远区县的小型项目,由于监管力量有限,涉案单位往往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执法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对企业的动态核查,对其违法行为及时、全面开展调查,查实违法行为,并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市住建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开展重点企业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成都某劳务公司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大足某项目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劳务公司法人王某、总包单位派驻现场项目经理徐某以及总监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该项目于2023年5月30日开工,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签订了《某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承接瓦工工程,并进场施工。截止8月22日,涉案单位已完成1#楼混凝土1-12层楼底板的浇筑,2#楼地下室混凝土的浇筑,3#楼地下室到1层的混凝土浇筑,4#楼地下室到2层的混凝土浇筑等工作内容,合计收取了约31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执法人员提取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被询问人的陈述意见,2023年8月2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为进一步确认其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调取了该劳务公司的企业信息。

综上,执法人员认为该劳务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在重庆大足某项目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鉴于其进场施工时间较短,完成的工程量少,涉案资金较少,且目前仅收到总包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调查期间未发现该单位有其他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认为其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最终,执法机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某劳务公司处罚款16万元。

二、执法要点

(一)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对涉案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做好笔录,提取有效书面材料,固定有关证据,防止涉案单位弄虚作假,串通口供,为下一步的行政处罚提供支撑。

(二)推行柔性执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遵守法律。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按照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而减少与缓和住建领域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某劳务公司系初次违法,进场施工时间较短,完成的工程量少,涉案资金较少,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微。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认定其违法情节轻微,给予罚款幅度下限的处罚。本案的处理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四

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违反

轨道控保区管理规定案

在轨道控保区作业的个人或单位,在未征求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情况下,易造成轨道保护区损坏,特别是已运行的轨道交通,损坏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执法机构为保证轨道交通结构、设备设施及运营安全,应严格执法,联合相关单位,积极推进轨道控保区各项规定落实,规范轨道交通控保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在实施渝北区某项目时,已于2022年7月会同轨道集团编制轨道控保区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但该方案未包括雨污综合管网施工内容。重庆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未按经备案的安全保护方案组织现场施工,在雨污管网开挖过程中损坏4号出入口顶部结构;2023年8月31日,市住建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对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派驻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要求立即停止在该区域施工,对损坏结构进行修复,并按照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及安全施工方案。

2023年9月9日,轨道集团在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未编制雨污管网区域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再次在4号出入口外侧进行雨污管网施工,阻断4号出入口外侧道路,导致不具备通行条件。经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现场查勘,上述情况属实。

二、执法要点

(一)关于违法主体认定

执法机构认为,建设单位在4号出入口雨污管网开挖时,违反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就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的规定,应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同时,施工单位在未征得轨道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4号出入口进行雨污管网开挖,违反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应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关于适用法律和处罚裁量适用等级问题

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因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已造成4号口结构顶板损坏,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所以执法人员在初次调查过程中认定违法主体无从轻从重情形,建议按照一般违法情节处罚。

但9月9日重庆轨道集团再次报告,该项目在未编制雨污管网施工区域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和未经轨道集团同意情况下,再次进行明挖作业,阻断4号出入口外侧道路,导致不具备通行条件。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某建设单位、某施工单位“在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因此,执法机构将裁量适用等级由“一般”调整为“严重”。

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执法机构对涉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从重处罚,各处罚款8.65万元。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五

某安装公司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

进行施工文件设计案

消防安全是建筑安全的重要一环,如何有效提升建筑的消防安全系数,关键在于设计单位从源头上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文件。本案中某养老公寓装修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其后续居住者为行动能力不便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第一时间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日,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业务部门移交的某安装公司在某养老公寓装修项目的装修设计涉嫌违反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16日,某安装公司与某养老公寓签订装修设计合同,负责某养老公寓装修项目的装修设计,后续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施工,并在完工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申报二次消防验收,质量服务中心消防验收人员验收过程中发现该设计单位涉嫌违反消防设计中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条文,同步将该违法线索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图纸调阅、向设计单位当事设计人员询问等方式确认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文件的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据此,执法机构要求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图纸进行修改,并在审图通过后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对现场进行整改。设计及施工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次为“轻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某安装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整。

二、执法要点

(一)关于处罚裁量等级适用的问题

当事人提出,该养老公寓为老建筑,该房屋防火间距不足问题既有存在,希望执法机构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经执法机构讨论决定认为,设计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应该坚持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施工文件设计,既有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可以通过封闭相邻建筑窗户,背面开窗的形式进行设计以满足防火设计要求。鉴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等客观因素,执法机构经集体讨论按照自由裁量基准对该违法行为等次确定为“轻微”。

(二)关于违法主体的认定的问题

该案直接关联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现场已完建筑违反消防验收相关规范,验收单位将该线索移送执法机构后,执法机构根据询问、资料调阅、法规、规范查询等方式,准确认定违法主体为设计单位。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六

某公司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案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改善民生的惠民工程,承租人在享受惠民政策的同时,应规范使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如违反规定,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整改,通过行政指导、案例警示等方式,进一步促进公租房承租人规范使用公租房,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对全市公租房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市住建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接到市公租房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反映某公司在承租某公租房之后,存在转租公租房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步核查后,执法机构于2023年9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走访了解、调取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查明自2021年4月起,该公司未将其承租的公租房分配给本公司员工居住,转而转租给社会人员居住并收取租金。执法机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限期退回公租房。

二、执法要点

(一)违法主体认定

本案例中,该公租房系某公司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只能分配给本公司员工居住。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分配给本公司员工居住,转而转租给社会人员居住并收取租金,造成了违法事实,应认定该公司为违法主体。

(二)裁量标准认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因该公司未从收取的租金与交纳的租金当中赚取差价,未产生违法所得;同时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未及时整改,属情节严重,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故而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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