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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续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梳理了2025年全市行政执法案件,从中筛选出质量安全类、建筑市场类等5个违法行为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强化案例学习,补齐监管短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法治宣传和教育;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以案为鉴、以案明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树牢守法经营意识,共同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4日,执法机构对忠县某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项目的基础桩基分包给无资质的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含基础包工、包料(钢筋、商品砼除外,含声测管的采购及扎丝、焊条等辅材)、质量、安全、设备、所有孔桩检测、验收合格(含施工安全保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二)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处罚情况
违法分包的本质,就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此类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行业监管规定,极易造成“管理链条断裂、责任层层推诿、质量隐患丛生、安全事故频发、工期失控、法律纠纷不断”等连锁问题。无论是违法分包的行为还是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违规,相关责任单位均应依法受到查处。
鉴于本案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执法机构对本案按照一般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对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3300元,对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罚款247.5元;对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3200元,对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处罚款990元。
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肢解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3日,执法机构对渝中区某装修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建设单位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室内装修工程、外墙工程、空调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热水设备工程及电梯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且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
(二)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情况
肢解发包行为割裂工程项目整体管理,导致责任主体分散、安全质量管控脱节,易引发质量缺陷与安全事故,且事后责任追溯困难,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秩序。
鉴于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机构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对该公司按照从重裁量阶次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80847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安某处罚款7276元。
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2日,执法机构在沙坪坝区某项目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商业1号楼外落地式钢管扣件式脚手架连墙件第一步整层缺失;二是商业1号楼第三层电梯井内水平防护缺失,且电梯井未设置防护门,高处坠落风险突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电梯井防护设施,是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关键防线,若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鉴于本案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执法机构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一般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处罚款25000元,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立行立改,全面完成现场重大隐患整改,彻底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风险。
四、重庆市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万州区住房城乡建委接到举报,反映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嫌违法转包。经执法机构调查发现,2024年12月2日,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整体移交给谭某等3人负责,项目主要建筑材料采购和施工活动组织管理等核心工作均由谭某等3人具体实施,其中,谭某系本次转包行为的决策及主要实施人员。该项目于2025年11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
(二)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处罚情况
转包行为是建筑工程领域顽疾,严重违背工程建设诚信原则和监管要求,直接导致施工管理脱节、技术管控缺失,不仅极易引发工程质量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还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行业公信力。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告知违法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且该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执法机构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从轻”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处罚款12648.59元,对该公司违法转包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谭某处罚款632.43元。
五、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31日,执法机构检查辖区在建项目时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岸区某项目边坡施工过程中,未遵循施工工序要求,在上层边坡支护工程尚未施工完成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下层坡脚,施工工序与审定专项施工方案不符。
(二)处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检测”。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处罚情况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边坡施工、擅自调整施工工序的行为,极易引发边坡坍塌安全事故,严重威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周边公共安全。
鉴于本案不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执法机构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一般裁量阶次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