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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渝建〔2023〕2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我委编制了《2023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3年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3年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标准指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区县、乡镇两级的公开职责,编制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10月底前报我委复核;我委也将持续加强区县对口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房屋征收处联系人:田 彦,联系电话:023-63657223。
住房保障处联系人:蒋鸿搏,联系电话:023-63785810。
村镇建设处联系人:冯中杰,联系电话:023-6367156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2023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开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编制标准指引,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编制详实的标准指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促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法征收,有利于推进征收项目实施,保障公共利益项目落地。
(二)预期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水平,保障被征收人能够高效便捷获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关注点,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坚持工作规范。按照政务公开基本要求,立足基层征收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不断充实和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和标准目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共涉及13件公开事项,其中一级公开事项4个,分别为法规政策、征收、评估、补偿,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为13个二级公开事项,分别为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地方层面法规政策、启动要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房屋调查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产权调换房屋、分户补偿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每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源头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在公文印发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二)信息发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在规定的公开时限内予以公开。
(三)政策解读。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本部门起草或者本部门牵头起草的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将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附件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1 | 法规政策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 | 法规政策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区、县(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4 | 征收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5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1.入户调查通知;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6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7 | 征收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论证结论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 □精准推送 ■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1.征求意见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8 | 征收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申请人 | √ | √ | ||||
9 | 征收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0 | 评估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 屏)□精准推送□其他_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1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1.房源信息;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2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3 | 补偿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2023年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保障性住房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通过编制标准指引,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促进住房保障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预期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公开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对象能够高效便捷获取住房保障信息,切合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的关注点,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政务公开要求,立足住房保障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工作特点,不断充实和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其中,一级公开事项10个,包括法规政策、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建设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办事指南、政策解读、回应关切、评价结果;二级公开事项43个,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以及公开层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政务公开流程。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公开。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及信息发布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住房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附件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1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1.文件名称; |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 | 法规政策 | 政策文件 | 1.文件名称; |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 | 重大决策 | 决策前预 | 1.决策公开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4 | 重大决策 | 决策会议 | 1.会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5 | 重大决策 | 决策结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6 | 规划计划 | 中长期规划 | 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7 | 规划计划 | 年度计划 |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8 | 建设管理 | 立项信息 | 1.项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9 | 建设管理 | 开工项目 | 1.项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0 | 建设管理 | 基本建成 | 1.项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1 | 建设管理 | 竣工项目 | 1.项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2 | 建设管理 | 配套设施 | 1.项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3 | 配给管理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1.申请受理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4 | 配给管理 |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 | 1.申请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5 | 配给管理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 1.申请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6 | 配给管理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 1.申请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7 | 配给管理 | 房源信息 | 1.项目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8 | 配给管理 | 选房或摇号公 | 1.公告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9 | 配给管理 | 分配结果 | 1.保障对象姓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0 | 配给管理 | 办理配租 | 1.公告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1 | 配后管理 | 公租房资格定期审核 | 1.年审或定期审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对象编号、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2 | 配后管理 | 自愿退出 | 1.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3 | 配后管理 | 到期退出 | 1.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4 | 配后管理 | 不符合条件退 | 1.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5 | 配后管理 | 违规处罚 | 1.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6 | 配后管理 | 租赁补贴 | 1.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7 | 配后管理 | 租金收取 | 1.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8 | 配后管理 | 租金减免 | 1.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9 | 配后管理 | 腾退管理 | 1.腾退对象;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0 | 配后管理 | 房屋维修 | 1.维修内容;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1 | 配后管理 | 保障性住房调 | 1.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2 | 配后管理 | 运营承接 | 1.单位名称;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3 | 办事指南 | 申请保障 | 1.申请条件;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4 | 办事指南 | 合同备案 | 1.合同范本;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5 | 办事指南 | 申请租金 | 1.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6 | 办事指南 | 缴纳租金 | 1.租金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7 | 办事指南 | 保障性住房调换 | 1.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8 | 办事指南 | 自愿退出 | 1.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9 | 政策解读 | 本级政策 | 1.解读主体;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40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 1.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回复情况;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41 | 回应关切 | 互动回应 |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的互动回应内容。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42 | 评价结果 | 上级评价 | 1.上级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通报排名;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43 | 评价结果 | 社会评价 | 公众对保障性住房工作满意度评价。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2023年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的重点工作,是一项察民情、顺民意、暖民心的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编制标准指引,促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编制详实的标准指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落细,使贫困群众更好更快受益。
(二)预期目标。在现有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公开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政务公开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二是坚持紧贴实际。立足基层工作特点、地区工作实际和贫困群众需求,因地制宜,不断充实和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容。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加强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服务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共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决策、执行、管理、结果和回应关切5个环节的16件公开事项,其中,一级公开事项9个,分别为部门文件、政策解读、计划实施、条件与标准、对象认定、预算管理、决策部署、年度任务实施、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在一级公开事项下细分为16个二级公开事项,分别为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上级政策解读、本级政策解读、任务分配、组织培训、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危改户认定程序、认定结果、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年度任务执行情况、舆情收集回应、互动回应。每一事项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做了明确和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政务公开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明确区县、乡镇的公开职责。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信息。
(三)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及时传递解读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相关政策,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和回应,提高政策知晓率。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附件
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决策 | 部门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具体内容、生成日期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2 | 政策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4 | 执行 | 计划 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6 | 管理 | 条件 与标 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7.《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8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9 | 条件 与标 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0 | 管理 | 对象 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2 | 管理 | 预算 管理 |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有关内容,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有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经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区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3 | 结果 | 决策 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4 | 年度 任务 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5 | 回应关切 | 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 ||
16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辖区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