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的建议答复函(摘要)
第0086号
加强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是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的必然要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担负起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等工作任务。其物业管理指导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而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缺乏。我们在《条例》修订调研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该问题,多次向市委编办报告,并于2016年制定下发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强化和规范镇街物业管理工作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16〕1115号)。近几年,我们也将此问题向市人大及时反馈,并在《条例(修订送审稿)》中增加了一条,即:“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社区(村)建设工作内容,完善考核及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统一归口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物业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拟从立法层面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指导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予以支持。
市委编办对基层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按照中央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我市乡镇党政办事机构实行综合设置,明确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社区管理相关职责。同时,市委编办在本建议协办意见中明确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乡镇职能转变,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市委编办牵头起草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明确突出乡镇履职重点,强化公共管理职能,街道参照乡镇管理体制,体现城市管理特点和社区服务需要,提高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水平,在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挂物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相关工作。
目前,部分区县如南岸区、九龙坡区编办根据本地区发展特点和工作实际,已下发关于设立街镇物业管理机构的相关通知,在街道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结合正在推进的区县机构改革工作,根据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指导区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抓好街道物业管理机构、职责、人员“三落实”,强化基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确保有机构履职,有人员干事。
二是继续加大物业管理培训力度,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物业管理指导工作的人员专门培训,以提高物业管理指导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