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答复函
第0017号
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主要居住农村征地和城市危旧改造的两类拆迁居民,其小区规模差异大,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加强安置房小区服务管理和居民生活质量,对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制定统一政策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属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其费用由物业业主或使用人承担。从上位法的规定来看,目前还难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从市级层面难以从资金保障方面对区县予以政策扶持。我委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扶持政策可行性进行深入认真的探讨和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二、关于提供“造血”功能
目前,从我市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来看,多数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来源是安置房配套建设的门面、停车等公共场地出租的收益。南岸区等区县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老旧小区(包括安置房小区)予以适当补助,对逐步将安置房小区纳入市场运行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指导区县加强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费“造血”功能:一是指导区县将安置房配套建设的门面、停车等公共场地出租的收益用于物业服务;二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提升工作部署,扩大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示范范围,指导区县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安置房小区纳入改造提升范围,促进小区安全、干净、整洁、有序。改造提升中,我委将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支持,并指导区县对于有条件的小区可利用公共建筑、权属用地等资源,通过公开招商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建立改造成果共享机制,为物业服务造血功能打下相关基础。
三、关于发挥自治作用
近期,我们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已适当放宽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促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下一步,我们将责成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重视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工作,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做到“应建尽建”,发挥业主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跟踪指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拟定工作,促进业主自治组织的规范化运行。
四、关于加强教育管理
一是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争取业主理解和支持,提高业主满意度。对合同履行不到位、降低物业服务质量的,及时责令整改和严肃处理。二是持续深化物业服务企业“四公开”、项目经理接待日、设备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协商和听取意见、建议,共同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居民的良性互动。三是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大力培育发展安置房小区群众文体活动队伍,按照居民不同年龄层次的需求和兴趣爱好,组织居民开展各类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提高居民居住及物业服务满意度。四是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普及电梯、消防等设备知识,让广大业主明白自身应当承担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改造义务,以促进业主自觉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对于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经催交和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