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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0-01471 [ 发文字号 ] 渝建人大复函〔2020〕1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0-01471
[ 发文字号 ] 渝建人大复函〔2020〕1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8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建人大复函〔2020〕1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8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樊亚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管服”后不动产登记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影响重大问题的建议》(第0785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代表对于当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分析到位,所提建议有较强针对性。

随着“放管服”政策的实施和机构改革,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协助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为此,我们多次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协调沟通,效果不理想,这也给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和问题。2019年,审计部门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关与房地产登记部门数据不共享,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违规占用代收的维修资金等问题,造成部分维修资金未及时归集。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分别于今年2月17日、3月5日向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发通知和函件,要求各单位加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特别是对原开发商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移交的物业,要派人上门追收,并协助支持业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收。

为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相关工作,我委已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通过立法解决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支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将有利于维修资金的应交尽交,一是可以杜绝开发商挪用代收的维修资金,二是对于开发商自持物业(未销售物业)的维修资金也能及时归集到位,三是可以解决个别业主不交存维修资金的问题。为此,在2019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街道社区均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进行把关,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该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交或者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二、认真宣传贯彻《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我委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列为当前重要工作。目前,我们已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了主城各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近500余人。因疫情影响,已将集中培训改设为网络在线培训,在线受训人员2万多人。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和物业小区宣传栏和电梯广告媒体,开展《条例》集中宣传,让广大业主知晓《条例》精神。

同时,起草修改制定《条例》配套文件。根据《条例》立法精神,着手起草修订《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细化到《办法》中。

三、协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我委于2019年12月上旬召开了2019年第三季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问题整改专题会,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商议房屋的小区名称、楼栋号、房屋面积等不动产信息数据共享问题。各区县住建委也积极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协调,升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争取尽快实现数据共享。

近日,按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委和各区县住建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就其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进行了沟通和对接,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核实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追收共同作用,解决维修资金追收难的局面。

四、大力催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我委于2020年2月17日下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区县要加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一是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有两户以上的新建物业,应做到100%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单位应创新方式,可以采取物业热销现场设点,微信直接交存等方式,方便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是对原开发商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移交的物业,各单位要加大催缴力度,派专人上门追收,同时,可协助支持业主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追收。三是对已交存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30%的物业,各单位应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履行告知义务,通知和敦促业主及时续交。四是对两户以上、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既有物业,要加大宣传,可通过政府支持引导老旧小区改造和“三无”老旧小区电梯维修等多种方式逐步归集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将协助配合市人大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条例》设立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界时,我委也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内容,以确保此项规定能落实到位。

此答复函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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