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人大复函〔2020〕8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74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晓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好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切实解决“住改商”问题的建议》(第1274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对当前“住改商”现象比较突出,影响居民生活品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到位,所提建议针对性较强。近年来,我委高度重视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助配合,对“住改商”问题从立法、宣传引导、指导规范等方面着手,对相关问题不断进行规范。
一、协助市人大立法解决问题
在2019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过程中,我委收到不少市民反映“住改商”影响居住品质问题,我委在积极处理的同时将此类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人大。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强“住改商”管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条例》时对此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新修订《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针对民宿问题,还特别增加了一条,即第七十五条“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抓好《条例》宣传贯彻
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我委已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列为当前重要工作。
一是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工作。今年1月16日,我委举办了主城各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近500余人。因疫情影响,3月18日,将《条例》集体培训改设为网络在线培训,在线受训人员2万多人。自今年3月以来,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和物业小区宣传栏和电梯广告媒体,开展《条例》集中宣传,“严禁擅自住改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内容纳入此次《条例》宣传内容,让广大业主知晓《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是制定《条例》配套文件。根据《条例》立法精神,我委已着手修改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等配套文件,拟于年内陆续出台。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明确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严格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三是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按照《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创新工作机制,配合市民政局共同做好物业小区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今年4月2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推进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民〔2020〕70号),强化党建引领、强化居民自治和强化社区协商,通过建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完善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成立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措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业主物业使用行为,及时调解业主邻里纠纷,共同抓好“住改商”规范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的作用,对住宅小区“住改商”的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有序推动解决已经存在的“住改商”,严格控制增量,让住宅小区回归居住属性。同时,配合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查处擅自“住改商”违规行为。
三、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活动
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严格要求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严格装饰装修管理巡查,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违规行为(包括“住改商”),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以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业主依法维权
引导业主对因“住改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维权,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答复函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