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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4-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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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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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建人大复函〔2024〕6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任忠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企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建议》(第0229号)收悉。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涉及面广,与群众联系紧密,是关系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一直致力加强行业监管,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为更好地推动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我委将持续加大力度,推进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一、推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工作

近年来,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 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物业〔2021〕7号),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街道属地管理。健全街道党(工)委统一指挥协调,住建、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同解决物业管理问题机制。由街道党(工)委牵头,推动社区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中心并完善运行机制。

同时,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法定职责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版)><乡镇(街道)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委编办〔2023〕63号),进一步向街镇赋权,为街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市住房城乡建委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物业〔2023〕4号)中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党建引领,强化街道监督管理,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条例》规定的职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定期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议,并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纳入信用监管,强化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二、落实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制度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但从《条例》实施情况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工作有待加强,特别是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还有待加强。目前,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争议较大,投诉较多,市住房城乡建委通过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物业服务评估工作,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争议的小区,由业主联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大执法力度并同步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同时,业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结果或整改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聘请第三方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委托协议中明确评估费用承担主体。

三、开展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审计工作

目前,小区公共收益公示、使用方面的问题是业主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共有资金的收支体业主的监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检查,检查情况全体业主公布。 

您所建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住建、审计、民政、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对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小区公共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是十分可行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让广大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决策权。

四、强化物业服务监督考核工作

《条例》第七章明确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监督职责。市住房城乡建委也根据规定,指导渝北区、南岸区和巴南区等部分区县开展物业服务监督考核方面的尝试,如指导渝北、南岸等区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和红黑名单评定工作,并按照“一地试点全市共享”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推广,逐步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同时,市住房城乡建委还联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市物业领域纠纷“大排查大起底大化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物业〔2023〕11号),对无序竞争、乱收费、物业服务问题、电梯安全隐患、业主自治问题、部门执法进小区等6类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治理,排查化解了一批重点问题。

五、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确是解决物业服务争议的一个有效手段。但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新设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与相关指导意见不符。我市渝中区曾探索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但司法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也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应由合同主体约定,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政府相关部门不宜介入。对于业主确有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可以引导业主共同决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

此答复函已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联 系 人:陈月英

联系电话:023-60948716

邮政编码: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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