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人大复函〔2024〕7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2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良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准予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建议》(第0023号建议)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里关于党建和基层治理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全力推进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推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您提出的准予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建议,对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积极性,推动业主自治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会同民政部门认真研究参考。
一、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特点和性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我市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等做了专章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监事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根据《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未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处理小区内日常事务,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经商民政部门,尚不具备将业主委员会纳入登记的硬性条件。
二、关于推动业主自治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情况
近年来,按照全市党建统领基层治理的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县深入推进党建统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一是推动法治建设,初步形成《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管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的“1+N”法规政策体系。二是强化党组织建设,印发强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工作方案,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对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对物业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会同民政部门推进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依托社区已成立3000余个社区环物委。三是推动物业行业党建发展,形成华润“五红润万家”、助友创美“院子里”、海源“伴你阳光”等行业党建试点示范。四是开展“美好家园”创建,渝中区双钢路小区、白象街小区、荣昌区拓新红城小区被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评为全国100个“美好家园”典型案例。五是推动参与社区服务,在防汛抗旱、公共卫生等公共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同时,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属地街镇积极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规范有序运行,引导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完善社区党组织引领下的组织体系。制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和推广运用重庆市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街镇社区基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用,有效提高业主大会投票效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党建联建机制,理清社区党组织、物业企业党组织职责边界,引导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完善社区党组织引领下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的组织体系。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党组织建设,提升行业党组织覆盖率,推行社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双向进入、双向交叉”任职,分类探索推行“党建+物业托管”“党建+社区自管”“党建+居民共管”三种模式。指导街镇、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行的指导监督,引导鼓励党员干部依法进入业主委员会。指导街镇、社区完善和强化社区环物委、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融合平台和议事协调机制,增强社区组织能力,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 4月17日
联 系 人:康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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