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人大复函〔2024〕7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3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冯凌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物业纠纷治理的建议》(第0439号建议)收悉。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调研论证,解决“质价不符”问题
关于南川区住建委在全区构建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机制的试行,我委将大力支持并指导南川开展试点调研。我委在围绕解决“质价不符”问题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完善“质价相符”机制,修订《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1施行。二是根据综合管理、设施设备、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内容及相应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严格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三是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
二、关于完善制度考核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您提出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运作规范化、公开化、社会化的建议,目前在巴南、江北、南岸、南川等区县已在开展探索试点,通过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星级评定等方式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区县探索试点情况,适时予以推广,指导各区县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
三、关于制定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公示及运用是考核工作的意义所在,您提出的定期公示考核结果、探索考核结果的合理化运用的建议,对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为强化行业监管,市住房城乡建委不断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负责、街镇属地、企业主体的原则,基本建立起物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机制,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过程中的守信失信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处罚奖励情况等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按照ABCD四个等级动态调整,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指导各区县切实将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范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履约,规范服务,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此答复函已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联 系 人: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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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