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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2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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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6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6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邓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消防隐患整改的建议》(第1263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重庆电力、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渠道争取专项资金的建议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 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其中消防设施改造作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大力推动,一大批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车通道堵塞、电气线路老化、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隐患得到整治。2021年以来,全市已整治1400余个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问题。

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业主出资改善居住环境的积极性,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和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约2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指导区县整合现有的政策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责、多方参与,采取“居民合理分摊、社会积极参与、财政加强统筹”的方式统筹抓好多渠道资金筹集,促进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相关工作,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二、关于严格大修基金管理的建议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47号),明确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监督规则,确保管理有法可依。在大修基金的申请使用上,严格按照规范的申请、审批流程进行,建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管理部门通过定期进行核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47号)第九条规定“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关于加强物业监督管理的建议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规范物业服务专项行动,拟通过专项行动,党建统领住宅小区治理水平整体提升,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有力,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更加到位、履行法定义务更加主动、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质效明显提升。

同时,大力开展物业服务长效机制建设。一是修订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细化物业服务内容,推动物业服务可量化、可考核。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中心城区前期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细化等级收费标准,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二是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由街镇会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对综合评价或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街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提出限期整改、调整服务费等建议,推动服务质量量化考核。三是建立物业信用监管机制。加速物业信用信息收集、录入、审核,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全覆盖。适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和项目负责人得分,接受业主监督。加大对不良物业服务企业惩戒力度,强化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关于积极探索三无小区集中管理模式的建议

制定细化环境卫生、房屋养护、安防车辆、绿化、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监督公示6大类、25项物业管理提升标准,指导街道组织社区、业委会或居民小组做好居民意愿征集、物业企业选聘等工作,让居民自主选择专业物业服务、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居民自治3种模式。通过建立居民付费、资源造血、政府补助的机制实现物业企业收支平衡,破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难题,实现改造后的可持续长效管理。如,渝中区探索“党建+物业”模式组建68个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社区书记兼任理事长,形成社区党委、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中心、城管力量的 “五方”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五、关于优化布局停车充电设施的建议

重庆市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渝城办〔2020〕14号)明确“拓宽改造资金渠道。可利用公共建筑、权属用地等资源,整合停车、养老、抚幼、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快递驿站、商业设施、充电设施、广告设施等经营性资源,统筹考虑项目投资回报与企业投入产出,通过公开招商、择优选择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改造提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建物业〔2024〕8号)明确“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各区县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落实资金、加快推进。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并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居民用户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出资建设,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尚无类似公益项目、民生项目的出资建设案例。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价格,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我委也将会同相关各单位探索将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纳入体彩公益金基金范围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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