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敬老版 微博 微信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2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2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6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6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谭紫昕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化工园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议》(第0469号)已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单独制定一套适合化工园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及评价标准”“利用其他手段替代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达到同等目标”“不盲目追求扩大绿化覆盖率或复核某些特定指标”事项已经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独制定一套适合化工园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及评价标准”事项

2021年3月1日出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DBJ50∕T-365-2020》,在第五章“工业厂区”对化工园区的海绵城市评价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利用其他手段替代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达到同等目标”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中明确 ,综合采用“净、蓄、滞、渗、用、排”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化工园区建设海绵城市宜优先采用“净、蓄”措施,在确保地块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排水分区内各地块间可通过指标平衡或增加公共海绵设施控制容积进行适度调整,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关于“不盲目追求扩大绿化覆盖率或复核某些特定指标”事项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 - 2018》,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绿地建设不是海绵城市指标要求。排水分区指标来自各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在确保地块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排水分区内各地块间可通过指标平衡或增加公共海绵设施进行调整,实现排水分区整体达标。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 系 人:尹泓文

联系电话:13637893713

邮政编码:4000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