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桂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全覆盖 规范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建议》(第1199号)已收悉。经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共同研究办理,相关建议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对当前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透彻,所提建议为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我们将在推进相关工作过程中认真学习、研究和吸纳。
一、采取综合措施,全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
您在建议中提出,要全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近年来,我们为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约,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推动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是强化党建统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落实深化培育“红岩先锋物业”提升党建统领住宅小区治理水平重点措施,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运行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作为红岩先锋物业培育对象,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印发《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细化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任期和成员要求、运行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组建流程和要求,积极引导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区县完善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小区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如,巴南区出台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监督的指导意见》,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三是完善补位机制。建立“物管会”补位机制,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起草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暂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探索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目前綦江区出台《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南》,已成立6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小区居民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四是推动数字赋能。开展智慧物业信息系统建设,持续优化业主投票、业主监督等功能,并上线“渝快办”平台在中心城区试点运行,着力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支持下,系统已实现业主“人脸识别”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完成业主身份认定的功能,提高社区核实工作效率。目前,系统已累计成功组织300余次业主大会投票,运行总体稳定。
按照您在建议中的要求,我们深入学习了深圳市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年全覆盖的相关做法。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业委会三年全覆盖的通知》,全面摸清住宅小区底数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情况,并指导街道制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计划,逐步实现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全覆盖。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覆盖率约50%。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学习深圳市做法,加大对区县的指导力度,推动物业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步完善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引导业主自治。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工作保障,确保正常运行
为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成员空缺、津贴发放的问题,夯实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基础,《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相关规定。
一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问题,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按照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完成增补。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中细化业主委员会增补细则,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按照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完成增补,增补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街镇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规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中细化明确。关于您建议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相关规定,我们将适时向市人大报告。
二是关于业主委员会津贴的问题,《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为方便基层操作,我们也通过《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引导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现行法规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津贴属于业主共同决策事项,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社区在缺乏依据支撑的情况下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区间范围,可能会引起业主质疑,引发矛盾纠纷。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引导社区在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之上,参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组织成员津贴,结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量,提供业主委员会津贴范围,为业主大会决策提供参考。
三、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公平监督管理,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列席。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属地街镇或者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予以公告。目前,我们正着力推动做实“三类监督”,持续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
一是做实“联合监督”。以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等问题为契机,推动住建、公安、城管等行政部门下沉社区网格,跨部门协同治理,形成多方联动的监管体系,及时化解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中的矛盾纠纷。
二是做实“社区监督”。由街道、社区定期收集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难点卡点,对问题进行分解,“对症下药”帮助业主委员会提升规范化运作能力。
三是做实“业主监督”。进一步完善智慧物业系统,优化、规范线上召开业主大会流程,开发优化投票表决、信息查询、问题投诉、政策公开等功能模块,推动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学习、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和管理制度,推动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格局。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方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联系人:王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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