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5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万家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住宅小区推进业委会实体化运行的建议》(第0350号)收悉。经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共同研究办理,相关建议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璧山党建引领小区治理改革经验成熟,得到多方肯定,为我们推动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运行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总结璧山经验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等以强化党建引领、推动规范运转、加强监督指导为抓手,积极探索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运行路径。
一、关于党建引领规范业委会建设方面
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同时,推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从法规层面强化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在充分总结璧山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提升党建统领住宅小区治理水平的重点措施,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在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组建过程中的监督指导,把好业主委员会人选关,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专职网格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关于实质运转业委会主导自治方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镇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鼓励业主委员会通过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共管账户,对公共收益等进行管理。同时,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保业主共管资金安全、好用。关于推动业主委员会以民办非企业组织性质进行注册登记,我们将在璧山实践基础上,加以总结提升,并将相关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以便在立法时吸收、采纳。
三、关于共监互督业委会阳光运行方面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邀请所在社区列席。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属地街镇或者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按照《涉村(社区)事项“四清单一目录”(2024年版)》明确的村(社区)组织职责,督促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要求业主委员会每年定期向社区报告工作,在决定小区共有资金使用、设施设备完善等重大事项前,要主动向社区报告,切实提升党建统领住宅小区治理水平,推动业主委员会阳光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学习、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总结璧山经验,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引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行,激发业主自治活力,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和社区治理水平提升。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 系 人:王骥
联系电话:63822631
邮政编码:4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