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小区高空抛物监管,全面推行高层小区安装摄像头的建议》(第0011号)收悉。经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办理,加强居民小区高空抛物监管相关建议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规政策方面
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推动高层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将高空抛物列为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要求物业企业发现高空抛物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二是修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包括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引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装小区摄像头。三是鼓励各地利用视频监控增加高空抛物监测应用。前期市公安局已指导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布建国内首个高空抛物智能预警检测系统“瞭望者”,对高空抛物行为24小时主动抓拍、实时报警。目前,“瞭望者”系统已经作为公安部应用创新计划项目全国推广,不仅我市中心城区及部分区县先后布建,北京、内蒙古、广东、江西、云南等省市区先后引入落地。四是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高层住宅时,将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纳入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建设。
二、关于对老旧小区“兜底”保障方面
对没有物业公司或经济条件差的老旧小区安装监控系统进行 “兜底” 保障,目前存在一定困难,资金缺口较大,需多方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再进一步谋划。我委也在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鼓励居民出资或在老旧小区改造时选择安装高空抛物监控,分批次、分阶段地推进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的安装。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以发动爱心企业捐赠或用部分小区公共收益交换等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探索通过与通信运营商、科技企业合作,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获取设备及服务。
三、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监管方面
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合同履约,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的维护管理。一是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业主和物业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明确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责任等具体内容。二是强化信用监管,推动落实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指导区县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企业负责原则,实施A、B、C、D四级信用等级标准,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管理的物业企业,实施信用扣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三是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指引,将物业服务评价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把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学习、吸纳您的建议,积极推动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明确高层住宅小区安装、管理、维护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的具体规定,将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相关要求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联 系 人:王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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