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4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马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高效解决物业欠费案件的建议》(第0249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相关建议已经采纳,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对当前物业欠费案件中的问题分析透彻,提出的建议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推进物业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关于依法支持违约金诉求和合理减免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若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金或利息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我们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了约定违约金条款,引导物业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违约金和合理减免物业费相关要求,解决违约问题。
二、关于构建专业诉前调解机制
建立专业的诉前调解机制,是缓解物业纠纷高发趋势、减轻司法压力的有效路径。我们推动建立市、区县、镇街、社区、行业多方联动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行业调解。依托市物业协会成立了重庆市泓仲物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重大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和政策法律宣传;区县住建部门成立区县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负责调解处置区县突出物业矛盾纠纷。目前两江新区、江北区、渝北区等27个区县成立了调解组织。二是专业调解。依托律师、行业专家、退休律师和退休法官等有关人员作为调解员,成立物业领域专业调解组织,参与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处置。三是人民调解。镇街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加挂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牌子或设置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站等方式建设镇街级调处机构,及时把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关于运用督促程序高效清理积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们积极支持配合法院通过“支付令”推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积案高效化解,鼓励物业企业与业主达成和解方案,优先调解、合理起诉。
四、关于优化诉讼模式提高审理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我们积极配合支持法院优化立案与审理程序,优化立案登记、材料提交、缴费流程,提升诉讼便利性和处理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研究和吸收您建议,配合法院优化案件办理流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推动物业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方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王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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